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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2018年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项目(施工)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8  来源:财务司  

国机采字[2016]10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财务司、规划司、服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号,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项目(施工)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制定了2016-201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项目(施工)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后,参照公开招标符合性审查方式确定了定点施工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限额内工程

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6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建设工程。

(二)装修工程

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6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工程。

(三)拆除工程

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6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拆除工程。

(四)修缮工程

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6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修缮工程。

根据集中采购目录规定,6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不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各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国采中心集中采购(具体流程与60-120万元的限额内工程项目采购流程相同,见下文)。

二、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至有效期满仍未执行完毕的合同,继续执行。

三、采购程序

(一)限额内工程

1、60(含)-120(不含)万元项目

采购单位应从定点施工企业名录直接选取1家成交。具体流程操作如下:

(1)采购单位成立采购小组,明确采购需求;

(2)采购单位在定点施工企业的相应专业包中选定拟成交企业,商定拟签订合同;

(3)采购单位凭单位账号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在线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项目采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4)国采中心对项目备案信息确认通过后,采购单位与选定企业正式签订成交合同;

(5)采购单位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下载并打印带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底纹和二维码的《备案表》作为政府集中采购凭证;

(6)项目竣工验收后,采购单位在线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项目施工企业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并上传《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质量竣工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办理项目经理解锁。

2、120(含)-200(不含)万元项目

采购单位应从定点企业名录中选择不少于3家企业,通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最终选择1家成交。具体流程操作如下:

    (1)采购单位成立采购小组,明确采购需求;

(2)采购单位以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最终选择1家成交企业,商定拟签订合同;

(3)采购单位凭单位账号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在线填写《备案表》;

(4)国采中心对项目备案信息确认通过后,采购单位与选定企业正式签订成交合同;

(5)采购单位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下载并打印带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底纹和二维码的《备案表》作为政府集中采购凭证;

(6)项目竣工验收后,采购单位在线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项目施工企业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并上传《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质量竣工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办理项目经理解锁。

(二)装修工程、拆除工程、修缮工程

1、60(含)-200(不含)万元项目

采购单位应从定点企业名录直接选取1家成交。具体流程同60-120万元的限额内工程项目采购流程。

2、200(含)万元以上项目

采购单位应委托国采中心按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集中采购。

四、定点企业和专业包

(一)定点施工企业

    在本通知有效期间,国采中心参照公开招标符合性审查方式确定的定点施工企业,将按照《2016-201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项目入围施工企业采购项目服务合同》及有关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工程施工服务。

定点施工企业名单、联系方式、企业资质、备选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等信息均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工程定点采购专栏中。国采中心在定点期限内将对定点施工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实行约谈、提醒等动态管理,并根据使用情况对定点施工企业进行淘汰和补充,有关变更信息将及时在网上公告。

(二)工程专业包

    依据施工专业类别共设10个专业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弱电工程(含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供电工程、节能工程和其他工程(防水工程、防雷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等)。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原则上选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包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包的施工企业;装修、修缮、拆除工程原则上可根据具体施工内容选择对应专业包的施工企业。其余专业的目录内工程项目应委托国采中心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五、履约管理

国采中心将依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定点企业履约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监督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区分履约管理责任,公开履约评价结果。具体工作如下:

(一)日常管理

国采中心将进一步加强对定点施工企业的日常管理,要求各定点施工企业按时领取中标通知书、签订服务合同,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后及时上报国采中心。

(二)项目抽查

国采中心将制定项目抽查相关管理办法,对不少于3%的工程采购项目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履约施工等关键环节。同时,国采中心将聘请专业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指导,提高履约质量。

(三)业务培训

国采中心定期对定点施工企业进行业务培训,宣传行业政策法规,培训操作流程,通报工程政府项目集中采购工作情况。

(四)履约评价

采购单位应向国采中心提交《评价表》,对施工企业进行评价,国采中心将在此基础上对定点施工企业进行量化评价并公示。

(五)结算报销

各采购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施工企业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施工企业开具的发票和国采中心出具的政府采购凭证一同入帐。如未附政府采购凭证,财务部门不得予以报销。

六、施工许可手续的办理

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工程项目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向国采中心采购三处反映。

联系人:杨健、杜雨龙,联系电话:55602387、55602600,传真:83084769。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6月27日